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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加强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建设,切实提高院(系)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院(系)和附属单位,其行政领导班子换届、班子成员增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院(系)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的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应按期进行换届。

第四条 院(系)行政领导班子的职数由学校党委确定,一般设正职一名,分管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的副职各一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分管实验室、行政以及其他工作的副职。

第五条 院(系)行政领导班子换届一般在本院(系)内部进行,必要时可以在院(系)范围以外选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在院(系)范围以外选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须经学校党委特别批准。

第六条 院(系)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主要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院(系)分党委在有关环节协助组织协调。

第二章 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院(系)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要理论成果,具备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有大局意识,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管理工作;

(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综合驾驭、组织协调、对外交往、表达沟通能力;

(五)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善于团结同志,特别是能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拥护;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能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七)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本院(系)的学科发展状况;

(八)身体健康。

第八条 院长(系主任)除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二) 是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

(三) 新提任者年龄不超过54周岁。

第九条 分管教学、科研、实验室以及其他业务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除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或其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新提任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十条 分管行政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除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专职党政管理干部;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具有在中级职员或中级职称岗位任职五年及以上经历;

(四)新提任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十一条 在院(系)内部进行行政领导班子换届时,若符合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任职条件的人员过少,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但须经过学校

党委特别批准。

第三章 行政领导班子换届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本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院(系)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班子职数、任职条件、换届程序、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院(系)分党委召开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动员暨上届行政领导班子述职大会,公布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方案,填写民主推荐表。

第十四条 个人填写报名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到党委组织部或院(系)分党委报名。

报名结束后,党委组织部向所有报名人员通报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报名志愿。

第十五条 报名志愿调整完毕后,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换

届工作方案规定的任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向报名人员反馈审查结果,通知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参加述职。

第十六条 院(系)分党委召开报名人员述职大会。述职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简介、工作情况和所报岗位的工作思路。述职时间一般在15分钟以内。述职结束后,党委组织部在教职工中进行民意测验。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民主推荐、民意测验、履职考核等情况,确定考察人选。

第十八条 考察前,党委组织部将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范围等信息向院(系)进行预告。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在全院(系)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范围内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并就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书面征求纪委意见。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召开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各岗位任职人选。

第二十一条 新提任人选须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若无影响提任人选任用问题的,党委发文任用。

公示期满,若存在影响拟提任人选任用问题的,须召开党委常委会进行复议。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参与院(系)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组织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考察组及其成员不得泄漏、隐瞒、歪曲考察了解到的情况;

(二)参加党委常委会的人员不得泄漏常委会讨论情况;

(三)报名人员不得有弄虚作假、拉票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换届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有权向学校党委或者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进行检举。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对查证属实的违纪行为,学校党委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到换届结果公正性的,学校党委可宣布换届结果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院(系、所)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注: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华师党字〔2010〕27号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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