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学校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理顺在推进干部年轻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完善干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政管理干部的积极作用,根据校党委《关于中层领导干部调整的实施意见》(华师党字[2004]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 从2004年中层干部调整开始,凡年满58周岁的男性和任正处职且为四级以上职员的女性,年满53周岁的其他女性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可聘任为同级调研员(或组织员);年满57周岁的男性和任正处职且为四级职员的女性,年满52周岁的其他女性,本人要求退出领导岗位的,也可聘任为同级调研员(或组织员),以下称专职调研员(组织员)。
第二条 专职调研员(组织员)是根据工作需要和新老干部交替设置的一种党政职务,为实职岗位。专职调研员岗位一般设在本人所在单位;专职组织员的组织人事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工作岗位根据学校党员组织发展的实际需要,落实到具体院、系、所。专职调研员(组织员)不占所在单位领导干部职数。
第三条 专职调研员(组织员)行政级别与原领导干部级别相同,到了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专职调研员的聘任与管理
第四条 专职调研员聘任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情况,且离任前考核合格。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专职调研员的聘任程序。根据本人意愿,所在单位提出考核及聘任意见,组织审核并报校党委审批后,发文聘任。
第六条 专职调研员的工作职责与要求。
1.受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导,协助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管理工作,接受单位负责人或学校领导分配的任务。
2.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的工作安排,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3.当好所在单位负责人的参谋,积极主动地支持和协助所在单位负责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的各项决议。
4.积极协助单位负责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5.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坚持政治学习和党的组织生活。有事或生病按正常程序请假。参加在职人员年度考核。
第七条 所在单位关于专职调研员的管理职责:(1)单位负责人要积极支持调研员的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认真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2)按在职人员工作要求实施日常管理与考核。
三、专职组织员的聘任与管理
第八条 专职组织员的聘任条件、工作职责、党委组织部和党总支关于组织员的管理职责执行《华中师范大学组织员工作条例》(华师党字[1997]93号)。
第九条 专职组织员的聘任程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第一条所述人员范围中推荐、物色提名,组织部结合个人意愿进行考核,报党委审批,发文聘任。
第十条 专职组织员的聘任期限止于本人的退休时间。专职组织员退休后,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华中师范大学组织员工作条例》继续聘任为组织员。
四、专任调研员(组织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 专职调研员(组织员)享受同级在职领导干部待遇。与其他在职人员,一同参与年度考核,享有参与各项奖励评比权利,享受学校在职工作人员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专职调研员(组织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任,退休前工资不变,校内津贴享受70%。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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