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我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科学管理与监督,建立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高素质的管理干部队伍,提高我校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做好我校中层领导干部的教育与管理工作,为我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教育与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从严治党、依法办事的原则;(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四)教育、预防、关心爱护干部的原则;(五)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正、副处职干部(以下简称“干部”)。
第二章 教育培养
第五条 根据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期分批地对我校在职干部进行培训。第六条 干部要根据安排参加岗前培训、短期脱产培训(或在职培训)和学历培训。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表现情况作为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第七条 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时事政策教育。抓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进行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我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第八条 加强对干部的业务知识培训。按照干部“四化”方针以及“管理现代化”的要求,组织干部学习高等教育基本理论、高校管理理论、现代科技知识、市场经济基本理论、教育政策法规以及根据工作性质必需具备的其他业务知识。第九条 加强干部的作风建设。包括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主要任务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思想到位、工作到位,坚持事业第一、群众利益第一,尽职尽责,有所作为,有所创新。着力推行任期目标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制定任期目标,并根据任期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公之于众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年度总结时要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年度考核时,要把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健全领导班子的议事制度,充分发挥中层领导班子的整体作用和功能。凡属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决定。凡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或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问题,都应坚决执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第十二条 坚持请假制度。领导干部出差、出国、参加外单位组织的活动、处理私事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开学校的,均需办理请假手续。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周以内,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副职干部请假一周以内,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干部请假一周以上的,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一般情况不得越级批假。未按规定请假、超假者,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或处分。第十三条 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干部在工作上和生活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组织请示报告,接受组织监督或帮助。第十四条 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干部都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非党员干部要列席民主生活会,并请分管校领导参加。会前,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会上,班子成员之间,要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讲问题一针见血,不做“好好先生”;会后一周内将会议情况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要努力使党内的民主生活会成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干部谈话制度。校党委常委要与自己所分管联系单位的党政“一把手”谈话;各中层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要与班子中的其他成员谈话。谈话活动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谈话要深入,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要及时指出问题。切忌以汇报工作、布置任务代替谈话。谈话结束后,要及时作好谈话记载。第十六条 离任交接制度。干部因换届、退休或其他原因需要离任的,都要及时地办理离任交接手续,不得无故拖延,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交接,交接时不得隐瞒情况、回避问题,更不得造成学校资产流失。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进行。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任职前考核、日常考核、定期考核。(一)任职前考核按华中师范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二)日常考核是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中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履职考评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三)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中层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决策和组织能力、工作实绩、群众基础等。干部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第二十条 考核程序干部定期考核应按考核准备、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撰写考核材料、综合分析并评定考核结果、反馈等基本程序进行。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考核时,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分为良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次。干部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一)对领导班子的考核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二)考核意见反馈后,对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组织部报告。同时将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对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1.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2.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组织部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3.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作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处理。(四)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五)考核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入本人考核档案。
第五章 监督约束
第二十三条 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干部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否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能否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团结同志一道工作;能否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否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遵纪守法,保持廉洁清正;能否在“八小时以外”严格自律、慎独慎微、洁身自爱。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中层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一)校党委和组织部对校内中层领导班子“一把手”的政治立场、民主决策、选人用人、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要进行全面监督。(二)党委组织部在对领导班子进行届中、届末考核时,要注重加强对“一把手”的考核。对通过干部考察、民主评议和信息信访等渠道反映的处级领导班子中“一把手”的情况,要认真分析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经校党委常委同意后,进行深入的专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党委组织部将经过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提拔的干部的基本情况,通过张榜公布的方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10天),以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或职级。公示的程序为:(1)党委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由组织部进行公示;(2)组织部受理群众反映意见;(3)组织部或组织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视情况向反映人反馈;(4)组织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5)党委正式决定干部任用,并行文公布。第二十六条 建立干部诫勉制度。校党委和组织部对干部在公务活动和个人生活中所发生的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或错误要给予告诫或劝勉。(一)诫勉对象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1.对贯彻上级决定或决议态度不坚决,执行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2.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工作失误,造成一定损失的;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在重大问题上决策失误的;4.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造成班子不团结的;违反组织原则,搞团团伙伙、拉拉扯扯的;5.在干部人事工作方面封官许愿,跑风漏气的;个人主义严重,跑官要官的;6.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对组织的调动、交流等决定有抵触情绪,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7.对自己要求不严,经常涉足灯红酒绿场所的;8.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吃喝玩乐的;9.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的;10.出于不正当目的,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诬告、造成一定影响的;11.有其他问题或错误需要诫勉的。(二)诫勉程序1.对干部的诫勉,由组织部提出意见,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2.诫勉对象确定后,由党委或组织部与本人谈话,并下发《华中师范大学干部诫勉通知书》。3.领导干部被诫勉后,所在单位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对其进行帮助教育;诫勉对象是党政“一把手”的,应请分管校领导参加民主生活会。4.根据诫勉对象的问题,诫勉期限分为半年和一年。诫勉对象在接到《华中师范大学干部诫勉通知书》的一月内,应根据诫勉的事由,将整改措施书面报党委组织部。5.诫勉期满后,诫勉对象要写出汇报材料报所在单位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经审核,对确已改正错误的,按期解除诫勉;对改正错误效果不明显的,视其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处理。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间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除诫勉。对解除诫勉或延长诫勉的,由党委组织部下发通知书。6.诫勉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党委组织部妥善保管。(三)凡被诫勉的领导干部,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能被评为优秀,不能被授予荣誉称号;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收入申报制度。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1995]8号和国家教委教人厅[1995]2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干部收入申报工作。(一)必须申报的收入项目有:1.工资(指工资单上的全部收入);2.各类奖励、津贴、补贴、岗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二)申报时间: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上半年为7月1日—20日,下半年为次年1月1日—20日。(三)凡我校在职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干部收入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后报党委组织部。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事权、财权的监督,学校审计机构(或其它审计组织)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审计对象(指我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和院、系、所及附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经、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及其履行经济责任、开展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鉴证。审计分任期内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种。任期内审计是对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要把审计的关口前移,变离任审计为主为任期内审计为主。离任审计是对审计对象在任职期满或因晋升、辞职、免职、调离、辞(解)聘、撤职、降职、离(退)休等原因离开现任岗位的,应当进行审计;在群众举报等情况下,必要时也应进行审计。因晋升、交流等原因需要立即赴任的,经组织部批准,可以在离开岗位后实施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其任期经济责任。第二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部与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每个联系成员单位要坚持每两个月向组织部通报一次干部监督信息,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纪委、监察处对初查核实、正在立案调查和已审查有结论的案件在不影响办案的前提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与组织部通气。组织部也要积极主动地向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反馈干部监督的有关情况,同时在领导班子换届和选拔配备有关干部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与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联系通报,以防止查用脱节,用人失误。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纪委和组织部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干部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干部监督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和参与制定关于干部监督的制度、规定;督办和直接查办严重违反《条例》、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调查核实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领导干部的现实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关于干部管理的事宜,按上级及学校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第三十二 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 华中师范大学干部诫勉通知书 2. 华中师范大学干部收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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