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不断加强我校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开选拔是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中层领导干部,一般在学校内部实施。
第三条 提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一般应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开选拔中层领导干部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三) 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四) 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 公开选拔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并公布选拔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笔试、面试等);
(四)组织考察;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公示;
(七)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条 公开选拔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开选拔中层领导干部,党委组织部应制定选拔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选拔范围、选拔职位、职位要求、选拔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选拔方案以文件形式在校内公布。
第八条 参加公开选拔的人员,应根据职位要求自愿报名。报名前须征得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联系)本单位校领导的同意。报名时应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第九条 报名结束后,党委组织部应向所有报名人员通报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报名志愿。
第十条 报名志愿调整完毕后,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选拔方案规定的职位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向报名人员反馈审查结果。
第三章 考试
第十一条 公开选拔中层领导干部,应进行考试。考试以面试为主,必要时可增加笔试或其他形式的考试。
第十二条 面试包括个人陈述、回答问题等内容。个人陈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和所报职位的工作思路等。
第十三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一般不少于15人,小组成员应由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较高、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党委组织部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以考试结果为重要依据,参考近两年年度考核情况,按照选拔职位与考察对象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当选拔对象过少时,可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考察工作由受党委组织部确定的考察组负责实施。考察组须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十六条 考察前,党委组织部将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范围等信息,向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全校进行预告。
第十七条 考察范围主要是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全体教职工。必要时,考察范围可扩大到被考察对象涉及到的其他相关单位。
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考察可在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被考察对象所在机构(科室)教职工以及其他教职工代表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八条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个别谈话、民主测评主要是了解相关人员对于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情况的看法,以及是否同意提拔任用考察对象的态度。
查阅资料主要是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同考察对象面谈主要是进一步了解其经历、思想、工作、家庭以及自我评价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条 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一般由同一考察组进行考察。
第二十一条 考察组应对考察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汇总、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出考察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在考察中了解到的情况,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考察的同时,党委组织部应对考察对象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各职位拟任人选,一般应由党委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提交党委全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全委会的表决一般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考试结果、考察情况和任用理由;
(二)对拟任人选进行审议;
(三)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议时,党委常委、委员是拟任人选或者与拟任人选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审议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党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会后应及时查清有关问题,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委员到会。缺席的常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二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同意任职人数超过应到会常委、委员的半数,才能通过任职决定。
第三十条 未经考察的干部不得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未经党委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干部不得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六章 公示与任职
第三十一条 在党委全委会做出任职决定后,应对拟提任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若无影响拟提任人选任用问题的,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任职手续。
公示期满,若存在影响拟提任人选任用问题的,须召开党委常委会和全委会进行复议。
第三十三条 干部任职时间从党委全委会表决通过之日算起。公示后需复议的,任职时间从复议通过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新提任的干部有一年试用期。试用期从任职之日算起。试用期满后,按照《关于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实施办法》(华师党字〔2005〕58号)进行试用期考核。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参与中层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的组织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情况等必须保密的信息;
(二)面试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打人情分;
(三)考察组及其成员不得隐瞒、歪曲考察了解到的情况;
(四)竞聘人员不得有弄虚作假、拉票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有权向学校党委或者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进行检举。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
第三十七条 对查证属实的违纪行为,学校党委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到公开选拔结果公正性的,学校党委可宣布公开选拔结果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华师党字〔2010〕26号文发布)
阅读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