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党字(1997)9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工作,根据中组部组通字(1994)2号《关于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聘任组织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对于加强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保证新党员质量,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促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组织员的设置
学生人数超过300人以上的院(系)或青年教师相对集中的单位,原则上聘任一名组织员。
第四条 组织员的聘任办法
聘任组织员按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推荐提名、组织部考核、党委审批的程序进行。
组织员可在党员干部、党员教师和离退休同志中聘任。
组织员每届任期两年。党委每两年聘任一次。可以连聘。
第五条 组织员的聘任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奉献精神。
(三)熟悉党的基本知识,热爱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组织员的职责
组织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协助党总支做好本单位的组织发展及党员教育工作。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学生。
(一)在党总支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发展党员的有关工作。主要包括:
1、参与指导党章学习小组(大学生马列主义研究会)和党校培训等有关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活动。
2、参与有关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工作,通过谈话等方式了解积极分子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进行培养教育,认真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3、参与听取党员和群众对有关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认真考察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和实际表现,并向积极分子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反馈培养考察情况,转告基层党组织对积极分子的要求。
4、按照党员的标准和条件,协助有关党支部做好上级组织审批前的谈话工作。
(二)在党总支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党员教育的有关工作。主要包括:
1、协助有关党支部做好对预备党员的继续培养教育工作,定期与预备党员谈话,了解他们的成绩和不足,并根据党员标准,提出希望和要求。
2、协助有关党支部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前的考察工作。
3、协同有关部门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列席参加党总支和党支部有关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状况、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讨论发展新党员和党员教育等会议,以便沟通情况,增强工作的有效性。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关于组织员工作的管理职责
1、加强对组织员工作的指导。每学期不定期召开组织员会议,布置工作;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加强组织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组织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2、深入基层单位了解组织员工作情况,积极为组织员的工作排忧解难。
3、定期对组织员的工作进行总结、交流、考察和评比。
4、保持与党总支的工作联系,及时发现和总结各单位发挥组织员作用的情况和经验;每年对组织员所在单位的组织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第八条 党总支关于组织员工作的管理职责
1、党总支要把组织员工作真正纳入到党总支工作的议事日程,由党总支书记分管组织员工作。
2、党总支要定期研究组织员工作,积极为组织员开展工作提供条件,根据组织员的职责给组织员布置具体任务;组织员可列席参加有关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工作的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3、每学期,党总支要对组织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一次本单位组织员工作情况以及落实组织员工作、发挥组织员作用的措施。
第九条 附则
条例自下发之日起适用于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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