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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目前,我校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校内津贴-个人所得税。其中校内津贴计算标准按照华师行字〔2005〕121号文件执行。(具体见《关于执行党费收缴新标准的通知》(华师党字〔2009〕116号))

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校内津贴年终结算与分配工作的通知》(华师行字〔2010〕52号)精神,我校自2010年1月起,在职教职工执行新的校内津贴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请各单位按照新的校内津贴标准计算党费基数。此前提供的党费计算模板仍可使用。

其它未尽事项,请与组织部苏晓刚联系,联系电话:8011。

附件:校内岗位津贴计算标准

党委组织部

2010-5-20

附件:

校内岗位津贴计算标准

单元:元

岗位类别

职务

月标准

教师

教授

3510

副教授

2540

讲师

1760

助教

1370

未定职

980

思政系列和

非教师类专技人员

正高职

3120

副高职

2150

中职

1370

初职

1010

未定职

780

职员

3级

4680

4级

3900

5级

3120

6级

2150

7级Ⅰ

1640

7级Ⅱ

1370

8级

1170

9级

1010

10级

900

未定职

780

工勤人员

高级技师

1760

技师

1290

高级工

980

中级工

860

初级工

780

未定职

700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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