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党委、党总支: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目前,我校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校内津贴-个人所得税。其中校内津贴计算标准按照华师行字〔2005〕121号文件执行。(具体见《关于执行党费收缴新标准的通知》(华师党字〔2009〕116号))
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校内津贴年终结算与分配工作的通知》(华师行字〔2010〕52号)精神,我校自2010年1月起,在职教职工执行新的校内津贴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请各单位按照新的校内津贴标准计算党费基数。此前提供的党费计算模板仍可使用。
其它未尽事项,请与组织部苏晓刚联系,联系电话:8011。
附件:校内岗位津贴计算标准
党委组织部
2010-5-20
附件:
校内岗位津贴计算标准
单元:元
岗位类别
职务
月标准
教师
教授
3510
副教授
2540
讲师
1760
助教
1370
未定职
980
思政系列和
非教师类专技人员
正高职
3120
副高职
2150
中职
初职
1010
780
职员
3级
4680
4级
3900
5级
6级
7级Ⅰ
1640
7级Ⅱ
8级
1170
9级
10级
900
工勤人员
高级技师
技师
1290
高级工
中级工
860
初级工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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