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党委:
根据你院实际情况,经校党委研究决定,你院设一名常务副院长。现就常务副院长选聘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要理论,具备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德才兼备;
2.有大局意识,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
3.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管理工作;
4.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综合驾驭、组织协调、对外交往、表达沟通能力;
5.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善于团结同志,特别是能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拥护;
6.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能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7.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音乐学院的学科发展状况;
8.身体健康。
(二)其他条件
1. 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2. 新提任者年龄不超过54周岁(即1960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二、工作程序
常务副院长人选按照民主推荐、个人报名、民意测验、组织考察、党委审批的程序产生。具体程序为:
1.动员。学院党委召开全院教职工动员大会,公布常务副院长选聘方案,动员教职工关心、支持、参与本次工作,组织教职工填写民主推荐表,根据有关条件积极推荐人选。
2.报名。个人填写报名表,于2014年9月16日下午17:00前交党委组织部。(《个人报名表》可直接在党委组织部网站下载)报名结束后,党委组织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向报名者反馈资格审查结果。
3.述职及民意测验(此步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院党委召开全院教职工大会,符合条件者进行个人述职。述职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情况和拟任岗位的工作思路。述职时间为10分钟。述职结束后,党委组织部在全院教职工中进行民意测验。
4.考察。发布考察预告。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并就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书面征求纪委意见。
5.党委审批。党委常委召开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任职人选。
6. 任前公示。对新提任人选进行公示。
7. 任用。公示期满,党委发文任用。
三、本通知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报名登记表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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