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党委:
根据《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修订)的规定,结合文学院实际,经研究决定,通过组织选拔的方式启动文学院院长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能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管理工作,持有正确的政绩观,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注重调查研究,有实干精神,能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4.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善于学习掌握高等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具有胜任领导岗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综合驾驭、组织协调、对外交往、表达沟通能力及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5.能正确行使权力,严守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三严三实”,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的监督。
6.能认真贯彻和维护民主集中制,胸襟开阔,顾全大局,严于律己,作风优良,诚信度高,协作意识强,善于团结同志,特别是能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拥护。
(二)其他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并能引领本学科发展方向。
3.新提任者年龄不超过56周岁(即1962年4月1日以后出生)。
4.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选拔程序
根据组织选拔的有关要求,本次选拔按照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党委审批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民主推荐。公布选拔院长方案,动员教职工关心、支持、参与选拔工作。通过谈话推荐、会议推荐的形式,组织教职工根据有关条件积极推荐院长人选。
(二)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结合年度考核、工作业绩、德才兼备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并对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进行核实,廉洁自律情况书面征求纪委意见。
(四)党委研究。校党委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和统筹兼顾的原则,讨论决定任职人选。
(五)任前公示。对新提任的人选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任用。公示期满,校党委发文任用。
三、纪律要求
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规定的有关纪律要求,严禁采取拉票、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取消选拔任用资格。
四、本通知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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