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部门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华中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干部聘任等涉及部门管理工作的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范围
来校指导、调研党建和干部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省内外兄弟院校组织部门领导;部里因工作需要邀请的领导、来宾及评审专家;经学校批准同意来校参加公选、竞聘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公务接待原则
(一)非公务活动不接待。
(二)同城一般不接待。
(三)坚持凭函接待原则,无公函或邀请函不接待。
第五条 公务接待流程
(一)接待承办人根据接待对象制定接待方案,填写公务接待清单(见附表1),内容包括:接待对象、接待内容、经办人员等。
(二)接待承办人将方案报部长,由部长根据实际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接待。
(三)接待承办人餐后核定消费额并于餐后将填写完整的接待清单报部长审签,连同公函(含邀请函)交办公室,供财务报销时使用。
(四)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签单。
第六条 公务接待标准
(一)用餐
1. 接待对象一般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标准不得超过教育部或湖北省规定的限额。工作餐一般安排在学校内,餐标一般为50—80元每人,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中餐不得饮酒。
2.接待对象人数具备自助条件的安排自助餐,人数不具备自助条件的可安排桌餐、简餐。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因飞机、火车误点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回校就餐的,可在校外就近安排客人用餐,用餐标准参照校内工作餐执行。
(二)住宿
1.凡来我校调研、访问、交流的客人,原则上住宿费由客人自行结算,凭发票回单位报销。
2.部里邀请来校讲学、评审、参加公选竞聘的人员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内住宿,如校内客房已满或客人提出要求,可根据客人需求就近安排在校外住宿。
3.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厅(局)级以上领导住宿可安排单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里摆放花篮和果篮。
(三) 用车
1.公务接待派车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公务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能合并用车的不单独派车,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2.选派干部赴外地挂职、锻炼、培训、会议等活动,一般不派车接送。
3.其他日常办公需安排公务用车的,填写党委组织部公务派车记录表(见附表2)定期报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 公务外出管理
(一)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
(二)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外出活动,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异地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三)外出执行公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或按照当地接待方式用餐,按规定标准支付餐费。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接受接待单位安排的工作餐一次。住宿安排不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住宿费回学校凭据报销。
第八条 公务接待要求
(一)接待过程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二)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铺张浪费、假公济私、私自赠送等问题,做到廉洁自律。
(三)对按规定有保密要求的接待工作,承担接待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加强接待文件和会议资料的管理,切实做好接待保密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部内同志自觉遵守,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1
华中师范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接待对象
来访
单位
目的
来访负责人及职务
来访人数
接待内容
接待
项目
陪同
人数
接待时间及场所
接待费用
费用合计(大写): ¥: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交财务处做报销凭证。
附表2
党委组织部公务派车记录表
使用时间
用车人
使用目的
出发地
目的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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